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民 事 判 决 书

2022-11-23 16:24:14 来源:北京婚姻家事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初字第XX号

原告代×,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夏×,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代×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诉称:1987年9月1日,原、被告自由相识,后于2003年4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被告从不做家务,且性格强势,经常因小事与原告争吵。2014年3月,原告曾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至今已经过六个月时间,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海淀区xxx1房屋;北京市海淀区xxx2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xxx3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xxx4号房屋;×××号奥迪Q5汽车一辆;×××大众CC汽车一辆;存款2369913.58元;房屋出租收益479400元;北京市海淀区xxx5号房屋卖方款78.5万元;被告擅自花费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白玉镯子的补偿款79万元。

被告夏×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和子女情况属实。被告15岁开始与原告恋爱,直至去年原告起诉离婚,双方有着26年的感情和12年的婚姻生活,期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是被告的精神支柱,婚姻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和摩擦,但没有原则性的矛盾,感情基础牢固,未达到感情破裂,被告愿意通过努力来改善与原告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自原告起诉离婚以来,被告身体和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整夜睡不着觉,在家时突然会大哭,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医院要求住院治疗。被告一直想与原告要个孩子,但原告拒绝,被告现已年过四十,无子女,其身心都承受不了离婚的打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将无依无靠,无法继续生活。被告父亲刚去世三年,母亲刚从父亲去世的阴影中走出,被告都不敢告诉母亲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的母亲也接受不了女儿如此大年纪离婚的事实,将会给被告的家庭带来巨大的创伤,希望法院能够慎重考虑,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愿尽一切努力修复与原告的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9月1日相识并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4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感情未破裂、身体状态不好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庭审中亦认可双方间并无大的矛盾,都是点滴积累的问题。

诉讼中,被告提交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本以及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科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被告系抑郁状态,其中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的诊断证明中的精神检查载明:被告注意力不集中,明显的心境低落,对事情不感兴趣,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就诊内容系被告自述,与双方感情无关。

诉讼中,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xxx1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xxx2号房屋和北京市海淀区xxx3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7月24日,该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北京市海淀区xxx1号房屋市场价值为324.75万元,北京市海淀区xxx2号房屋市场价值为962.07万元,北京市海淀区xxx3号房屋市场价值为496.11万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1900元,被告支出评估费296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诊断证明、病历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基础较好,且婚后十多年未产生大的矛盾,婚后因缺乏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被告考虑夫妻之间仍有感情、自身患有疾病以及无子女等情况而不愿离婚,原告亦应放弃离婚之念,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被告患病期间对被告予以更多的照顾,共同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坚持不离婚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与理解,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互谅互让,努力增进夫妻感情,共建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万一千六百五十元(含评估费四万一千五百元),由原告代×负担一万二千零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夏×负担二万九千六百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 步巍

代理审判员吴振坤

代理审判员杨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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