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实务:离婚案中诉请返还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怎么判?

2022-10-27 15:52:30 来源:北京婚姻家事律师

作者:胡珺律师 

离婚诉讼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常规诉请:一、要求判决离婚,二、要求判定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般离婚案件也无需处理。但是如果有一方的个人财产从结婚后开始一直由另一方占有使用,那么是否可以要求占有财产的一方予以返还,这样的诉请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并得到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3日,男方父亲出资十几万元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并申请了沪牌,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2010年2月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是由于男方并无驾驶证,也确实不会开车,所以从车辆购买后该车辆就一直放在女方娘家,由女方父亲使用。

2021年1月  男女双方为离婚诉至法院,并无夫妻共同财产,我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上述雪佛兰轿车。女方及代理人表示,该车辆系男方因结婚而给女方的礼物,长期由女方家占有使用,所以无需归还。

法院判决

(2020)沪0110民初11941号

法院认为关于系争车辆,双方均认可车辆购置于婚前,故车辆系原告个人财产,虽被告主张车辆系原告赠与被告,但车辆并不以实际交付作为赠与的表示,而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系争车辆及牌照。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表示车辆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原告没有驾驶证,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分割。

(2021)沪02民终3413号

二审认为该车辆系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予以返还并无不妥,要求分割缺乏证据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S

本案另外涉及到一个医疗费补偿问题。女方认为因早年恋爱时流产导致其婚后不孕不育,另外还引发了肥胖和各类疾病,要求男方承担这些医疗费用,医疗费凭证合计15万元。法院认为部分医疗费产生于夫妻分居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开支,不予支持;部分产生于分居之后,然尚属婚姻存续期间,结合夫妻相互负有扶助义务、妇女权益的保护等原则,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补偿被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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